本站11月3日讯 大河奔流,不舍昼夜。
2026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实施满三周年。三年来,黄河淄博段生态持续向好,不久前入选山东省第三批美丽河湖典型案例。这份安澜与绿意,源自一条法治之路的漫长跋涉,也是淄博黄河河务局原水政科科长王树海水政生涯最深刻的见证。
初见王树海,他面前的桌上整齐摆放着三份不同年份的文件:1992年12月1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实施的《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还有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三份文件,两个名称,跨越近二十载。纸页泛黄,边角微微卷起,仿佛被时光反复摩挲过的河岸。王树海轻轻抚过纸面:“不少人以为这是三部独立规章,其实不然。从头到尾,它就是一部规章,历经三次修订。每一次打磨,都不轻松。”
破土:治黄一线呼唤本地规章
20世纪90年代,黄河淄博段堤防、险工、控导工程管护任务繁重。国家层面已有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但落到淄博河段,工程管护范围界定、堤防保护、禁止行为、权责划分、违法处置等具体事项,缺少贴合本地实际的细化规则。
“那时候,滩区生产、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乱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王树海回忆,堤防放牧、垦植,护堤地被强行占用种植,堤顶行驶履带车辆,路面碾得破损不堪。工程管理人员上前劝阻,常常被问:“国家规定我知道,但淄博本地是怎么界定的?你凭什么管?”没有本地规章作为刚性依据,执法处置常常陷入被动。
黄河滩区群众世代居住于此,群众生产生活与工程保护治理长期交织纠葛。放牧、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粪肥、在堤防保护范围内取土建房……上位法虽原则禁止此类行为,但缺乏落地细则,大量矛盾难以处置,管护压力逐年累积。
1992年7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淄博市自此获得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淄博获评较大的市,为黄河地方立法提供了关键制度前提。”王树海回忆,拥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后,市里第一时间将黄河管理纳入立法考量。淄博黄河河务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承担《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接到任务,心里既振奋又没底。我们常年干业务,从来没有起草政府规章的经验,这在淄博治黄史上还是头一回。”
时间紧、任务重,这支扎根一线的业务队伍从零起步,艰难蹚开淄博黄河地方立法之路。
扎根:一字一句从黄河滩上长出来
“立法不能坐在办公室闭门写条文,黄河的规章,必须扎根黄河滩、堤防边。”王树海说。起草专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为上位依据,踏遍淄博黄河堤防、险工、控导工程,走访滩区村镇、沿线群众,逐条梳理一线管护痛点。
白天,专班人员沿堤徒步踏勘,标注工程边界,记录历史遗留问题,收集群众生产诉求;夜晚围坐研讨条文,反复斟酌字句。起草过程中,既要守住黄河防洪安全底线,划清工程保护红线,又要兼顾滩区群众生产生活,在防洪工程管护与民生需求之间寻找平衡点。每一条款,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贴合淄博黄河保护治理实际,还要接受市法制部门的指导把关。
“很多条文反复修改,几易其稿。那段时间加班是常态,修改后的草稿纸摞了厚厚一摞。还要广泛征求沿线乡镇、各相关部门意见,遇到权责分歧,就坐下来协商沟通,一点点凝聚共识。”王树海笑着回忆,当时大家心里只有一个目标:出台的办法,必须能用、管用,真正破解黄河工程管护难题。
草案几经打磨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审议。1992年12月15日,《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正式发布实施,淄博黄河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就此诞生。
“拿到政府令的那一刻,我们所有人都十分激动。淄博黄河工程管理,终于有了属于本地的制度标尺。”
生长:一部规章的二十年接力
规章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1997年12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上位法规作出重大调整,淄博本地规章必须同步跟进。
1998年,淄博黄河河务局再次受市政府委托,起草《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当年12月7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章名称由《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调整为《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单一“工程管理”拓展为全域“河道管理”。
“这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第二部规章。”王树海特意纠正,“这是同一部规章的第一次重大修订。名称改变,是因为上位法更新、管理范围拓展;但法治脉络一脉相承。就像黄河奔涌,河道形态有变,但大河东流的方向从未改变。”
2008年,第二次修订工作启动。这次修订面临更为复杂的现实挑战:上位法律法规集中更新,跨河桥梁、浮桥、管线等非防洪工程日益增多,滩区群众生产生活与河道行洪安全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修订草案专门细化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全链条规定。修订协调涉及河务、水利、土管、交通、住建等多个部门,部分条款牵扯多方利益,反复平衡、数度修改。
历经三年多攻坚,2011年4月8日,淄博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是从无到有,修订则要求既要改得合法准确,又要务实可行,还要争取各方理解认同。”王树海感慨,“两个名称,一套内核。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制度体系,跨越二十载,一以贯之守护淄博黄河安澜。”
安澜:依法治河管河的起点
回望三十余年治黄法治之路,王树海感慨良多:“1992年的这部规章,最大价值不在于一纸文件,而是正式开启淄博黄河依法治河、依法管河的新阶段。”
在此之前,淄博黄河工程管护多依靠行政手段开展;规章出台后,水行政执法拥有明确本地制度依据,工程管护范围、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全部清晰界定,查处涉河违法行为有章可循,滩区、堤防、河道保护有了刚性约束,有效遏制各类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筑牢防洪安全屏障。
“它搭建起淄博黄河地方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为后续黄河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从这部办法开始,我们摸索出如何结合淄博黄河实际开展地方制度起草,如何统筹防洪安全、地方发展与群众利益。后续历次修订,都是在这个根基之上迭代完善。”
如今,淄博黄河河务局构建起“六位一体”生态屏障,沿黄生态廊道、郊野公园连成一片。站在大堤远眺,生态林带蔚然成林;秋风吹过,树影婆娑,如同河水在陆地镌刻的波纹。三十多年前播下的这颗法治种子,如今已是林木繁茂。
“法与时转则治。当年我们筚路蓝缕起草这部规章,初心就是让黄河治理有法可依。如今黄河保护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一代代治黄人接续以法治守护大河安澜,这正是当年我们期盼的图景。”王树海目光望向窗外,仿佛看见绵延黄河大堤,在法治护航之下岁岁安澜。
一部规章,三次打磨;一段岁月,初心不改。大河奔流不息,法治的年轮仍在生长。(张璇)
编辑:田光 录入:徐文彪 审核: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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