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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
(五)节水评价相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
《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篇章编制指南(试行)》(办规计函〔2018〕1691号)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
广泛接收政务服务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务服务要接受各类问题投诉、加强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9月20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广泛接收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网民可以使用手机进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登录小程序,就办事不便利、“一网通办”落实不到位、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行投诉,并就提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专门研究,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清问题、查明原因、整改解决。
扫描“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码,反映问题线索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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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穿堤建设项目及同一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两项以上的,由黄委审批)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6.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水利部公告[2017]32号修正)第二条: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3)故县水库库区;
(4)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
(5)北金堤滞洪区;
(6)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
(7)齐河北展宽滞洪区;
(8)垦利南展宽滞洪区。
7.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8.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9.《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黄办〔2017〕285号修改)第三条: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权限为:(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报水利部审批;在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北金堤滞洪区和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的,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批;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批;(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四、受理机构
中型:山东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局。
五、决定机构
中型:山东黄河河务局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2、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适用于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原件)
九、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3、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有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或不予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网上公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山东黄河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或项目所在地黄河河务局水政科(处)
(二)电话咨询:
山东黄河河务局:0531-8698716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山东黄河河务局监察处 053186987188
十七、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57号
菏泽黄河河务局:菏泽市长江路东段887号
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聊城黄河河务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德州黄河河务局:齐河县齐鲁大街219号
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市济洛路67号
淄博黄河河务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
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州市黄河七路331号
河口黄河河务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83号
表格下载:下载
黄委河湖局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委属有关单位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三)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五)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六)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七)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八)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九)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将向社会公开活动项目实施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活动项目实施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许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或黄河网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承办部门:黄委河湖局
电 话:0371-66022058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黄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109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黄委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371-6602027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黄 河 网: http://www.yrcc.gov.cn
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黄河水利网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黄委受理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黄委河湖局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四)《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
(六)《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在黄,沁河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由省河务局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省、市、县(区)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有黄委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不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的;
(五)有违法采砂记录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黄委将向社会公开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许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或黄河网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文件(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承办部门:黄委河湖局
电 话:0371-6602260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黄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109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黄委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371-6602027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黄 河 网: http://www.yrcc.gov.cn
附件:1.河道采砂申请书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黄河水利网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黄委受理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黄委河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