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保障与监督(上)

山东黄河河务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3-10-24 来源:黄河网

1.本章提出了哪些方面的保障与监督措施?


答:本章共计8条,其重点对黄河流域的财政投入、税收、金融政策、价格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监管能力建设和司法保障建设、约谈和整改、定期报告等10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可以将保障监督措施分为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生态补偿等政策支持,以及政府目标考核、约谈、执法、司法、定期报告等制度措施。


2.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投入有何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


3.为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税收、金融、价格方面有何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4.对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何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韩宇平 李贵宝 汪磊 苏凤梅)

延伸阅读小科普

《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


2022年9月6日,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元化投入格局。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支持沿黄河省(区)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此外,该方案明确支持建立以防洪治理、水沙调控为重点方向的灾害防治保障机制,以税费引导、专项奖励为调节手段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以整体治理、分段施策为基本思路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节选自《黄河保护法科普知识读物》)


黄河保护法

编辑:田光 录入:徐文彪 审核: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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