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尽责 对标精准发力——《黄河保护法》问答录之山东河务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3-5-19 来源:本站原创

  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黄河保护法》是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又一标志性立法,对黄河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作为黄河山东段保护治理的专责机构,山东河务局如何贯彻落实好《黄河保护法》,扎实推进山东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日前,记者采访了山东河务局局长李群。


  问:结合河务部门实际,您认为《黄河保护法》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有哪些创新?


  答:黄河流域覆盖面广、涉及行政区域面积大,生态环境脆弱、洪水威胁依然存在、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民生发展不足等问题突出,《黄河保护法》从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厘清了黄河保护的责任。


  首先,明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把党的主张和黄河流域人民期盼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决心;二是创新性提出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找到了破解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多头交叉管理、协同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的“金钥匙”;三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黄河保护法》有74条提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设定了发展责任制、考核评价制、保护约谈制,以责任为导向切实增强了该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是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更具操作性;五是界定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职责,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结合《黄河保护法》防洪保安的要求,山东河务局如何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确保黄河长治久安?


  答:《黄河保护法》紧抓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规定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保障防洪安全;明确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对科学管理洪水、减少黄河下游泥沙淤积、长期维持中水河槽行洪输沙功能、保障黄河下游防洪防凌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山东河务局将从强化“六度”出发,切实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一是向高度攀登,紧抓政治引领“方向标”,以底线思维和实战举措确保黄河安澜;二是向力度强化,构筑制度体系“防火墙”,采取务实举措,做好防汛配套制度的“废改立”;三是向深度挖掘,稳定防洪保安“压舱石”,用好《黄河保护法》防汛新抓手,压实行政首长核心责任、沿黄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向厚度扩张,推动智慧防汛“新引擎”,推动二级悬河治理、控导工程提标等新问题研究,开展以“三个全覆盖”感知网为基础、以数字孪生平台为核心、以“2+N”智能应用体系为终端的智慧山东黄河建设新实践,推进防汛信息化向智能化迈进;五是向精度发力,用好洪水调度“指挥棒”,强化东平湖、北金堤防洪统一调度,强化“降雨—产流—汇流—演进”全过程分析,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精度;六是向广度延伸,当好河地融合“排头兵”,推动地方政府在“政策倾斜、资金支持、物资保障、共建共享”上主动作为。


  问:结合《黄河保护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山东河务局如何做好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


  答:《黄河保护法》立足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实际,对加强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提出了新定位、新变化、新要求、新任务。一是明确依法依规履职的新定位,明确了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二是明确水资源利用的新变化,明确了基本生态用水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及水资源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中的支撑性作用。三是明确了工作开展的新要求,在加强水资源监管能力建设、监督职责落实、实施生态调度、在线计量设施安装和运维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四是明确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新任务,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多目标水资源统一调度,实施好黄河三角洲生态补水。


  山东河务局将结合新定位、新变化、新要求、新任务,找准做好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着力点、发力点、突破点。一是从强化补短板、站稳新定位出发,找准着力点。通过解决履职能力短板与流域监管短板,全面提升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水平;强化流域治理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沟通联系,及时跟进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二是从应对新变化、落实新要求出发,找准发力点。全面深化供水安全体系和生态保护体系建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生态保护;充分依托智慧山东黄河建设,加快水资源监管科技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水资源监管与水资源执法的有效衔接。三是从执行新任务、树立新标杆出发,找准突破点。从严从细,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精打细算,全力保障相关区域高质量发展供水安全;规范高效,扎实做好生态补水工作。


  问:与其他水法律法规相比,《黄河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特别之处?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共有17项,涉及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和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方面。特别是突出强调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从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完备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


  山东河务局将坚持系统观念,在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协作上做好“四篇文章”,切实将《黄河保护法》应用到黄河保护上来。一是做好“立法文章”,筑牢保护黄河的坚固法治基石。以《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为重点,着力构建以《黄河保护法》为统领、层次分明的黄河配套水法规体系。二是做好“普法”文章,营造保护黄河的浓厚法治氛围。抓住重点对象和重要内容,组织成立宣贯专班,针对系统内部和地方部门,开展巡回宣贯工作,实现《黄河保护法》宣传在全省全域全覆盖。三是做好“执法”文章,打造保护黄河的执法铁军。全方位加强水政队伍建设,高标准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提升河湖监管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四是做好“司法协作”文章,实现保护黄河资源共享。继续深化与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公益诉讼和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打造司法协作新高地。


  问:作为黄河入海的“最后一站”,山东河务局在推动河口治理保护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黄河河口所在的黄河三角洲作为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对黄河河口管理作了特别规定。一是明确了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编制主体、主要内容、实施主体。二是明确了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的法律制度。三是明确了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施主体及管控措施。四是明确了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为刁口河等备用入海流路保护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山东河务局将从3个方面发力,务实推动河口治理保护。一是配合黄委推动《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报批工作,为完善河口入海流路布局、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提供规划依据。二是配合黄委加快推动刁口河入海流路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全面加强刁口河防洪工程建设,通过工程措施,加强刁口河备用流路保护和管理。三是督促地方按照河口治理总目标和《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总布局,加强河口地区河、海、油、地、滩综合治理,确保入海流路畅通和防洪安全。 (李晓莹 任慧霞 刘寒寒)


编辑:田光 录入: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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