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河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东黄河河务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2-7-29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制定、审核和备案等环节,实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黄委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法〔2019〕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部门、局属单位起草以山东黄河河务局名义印发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和意见等行政公文。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报告、请示和议案;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考核、监督检查及规范人事、财务、保密、后勤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五)机构编制文件和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

(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七)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

(八)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

(九)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且未提出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提出具体措施或补充意见,但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少而精、发文确有必要的原则,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操作性较强的,原则上不再发文。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起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文本、征求意见、组织听证、撰写起草说明、公布及解读;办公室负责按照公文处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在公文运转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或直接转送水政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水政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

(二)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公文处理的要求;

(三)形式规范,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格式为“本办法(本规定、本意见等)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 X日。”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至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至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公民的意见;对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其中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并在公文流转中进行会签。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要时,起草部门可以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应当公布文件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开展,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单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后,应当向水政处提出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四)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五)按照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会签的,提交专家论证、听证情况书面记录以及初步会签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并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提供材料。

局属单位负责起草的以山东黄河河务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水政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前应当由本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一并报水政处。

第十二条  水政处收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后,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水政处可以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水政处对合法性审核中发现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审核并退回起草部门;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应当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

(四)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其他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情形的,删除相关规定;

(五)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专题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不得送请局领导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做书面记录,水政处应当就合法性审核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第十八条  水政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黄委政法局报送备案,具体报送工作由水政处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公布、备案,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水政处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违反征求意见、会签、合法性审核等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国家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东黄河河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鲁黄水政〔2017〕18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政处负责解释。

 

编辑:田光 录入: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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