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东阿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向黄河河务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提示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五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齐全;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后,采取书面审查或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批复文件。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五、办理条件
1、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六、申请材料
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文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项目实施方案(活动有关设计方案以及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重要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4、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5、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七、办理期限
1、受理时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2、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可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
十、救济渠道
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东阿黄河河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5-3295096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635-3295096;
办公地址:聊城黄河河务局东阿黄河河务局;
办公时间:上午8点30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30。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635-3295096
编辑:田光 录入:徐文彪 审核: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