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齐河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规范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全过程记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文字记录即行政执法文书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音视频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鼓励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六条 进行全过程记录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上条所述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规定和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形成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八条 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场所须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行为和过程;
(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四)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和涉及诉讼标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进行记录。
第三章 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对执法活动要进行同步和不间断音像记录,自执法人员办案(检查)时开始,至办案(检查)结束时止。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设备保管、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并做好登记。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负责设备使用期间的保管保护。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和存储空间充足,并调整设备时间至当前时间,保证记录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的日常存储、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文字记录按已有规定进行管理。建立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等电子记录要使用专门设备加密传输和存储,不得连接外部网络。任何人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复制、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人员提供。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有下列情形,应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案)件、突发事(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责任人。齐河黄河河务局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须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而未进行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四)私自篡改、删减、修改、复制、保存、传播、泄露行政执法记录的;
(五)故意毁损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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