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黄河河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黄河河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莘县黄河河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莘县黄河河务局水政科负责,水政监察大队作为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
莘县黄河河务局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人员及能力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莘县黄河河务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对黄河防汛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巨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三)作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或者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莘县黄河河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水政监察大队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水政科审核;撤回、撤销行政许可须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还应提交补偿或赔偿方案。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水政科可以要求水政监察大队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六条 水政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水政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八条 水政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水政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材料期间除外)。
第十条 水政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后,必要时水政科可以提交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向水政科报送材料时,应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水政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时,应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水政科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莘县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