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黄河河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单位专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县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二)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大队配备至少两台能够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的视频监控系统和音视频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外借、私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二)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水政科负责对行政执法机构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田光 录入:无 审核: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