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下列65个省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57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文物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电影局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山东省国家保密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省森林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
山东省齐都公安局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个)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
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和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省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省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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