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聊城黄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日常水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县河务局范围内实施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因群众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等原因或者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职、公开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由水政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县河务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抽查方式和要求等。
第六条 应根据职能监管权限,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掌握列入抽查清单的每个事项的抽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应当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自“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九条 相关科室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领域和以往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抽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在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抽查工作,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完成。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测等方式,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该按照上级的要求,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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