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黄河河务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山东黄河河务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2-7-20 来源:本站原创

一、水政监察支队提请审核

市局水政监察支队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本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局水政科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机关业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水政科法制审核

市局水政科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初审:

(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初审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市局水政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四、处理审核异议

水政监察支队对市局水政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水政科复审。水政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单位。水政监察支队对水政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水政监察支队入卷归档,当年年底前,交局档案室存档。

 


编辑:田光 录入: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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