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根据上级授权,拟订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治理开发、管理与保护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黄河治理开发总体规划,编制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报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指导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负责提出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受上级委托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拟订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或指导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涉及黄河及大清河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管辖范围内黄委审批发证的取用水工程或设施的取用水统计工作。
(四)负责编制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防洪预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辖区内黄河滩区和东平湖蓄滞洪区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上报及实施,组织实施河道工情巡查观测及工程维护。负责山东省东平湖水库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堤防、险工、控导、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水利工程和基础设施、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建设项目及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大清河及授权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协调黄河派出所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根据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七)按规定指导管辖范围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资源开发有关工作。开展东平湖蓄滞洪区运用的研究;组织承担有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治理开发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东平湖蓄滞洪区、辖区内黄河及大清河水利资金的使用、检查和监督;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依法计收黄河供水水费和有关规费;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
(九)完成上级授权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联系电话:0538-60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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