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从流域整体出发,从法律层面提出“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明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的框架。近日,记者采访黄委规划计划局局长王煜,请他谈谈《黄河保护法》对建立黄河流域规划体系的规定,以及黄委落实《黄河保护法》、完善黄河流域水利规划开展的工作。
问:流域立法重在从流域整体出发,《黄河保护法》是从哪些方面体现的?
答:黄河流域横跨我国东中西部,流域内土地、矿产资源特别是能源资源丰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新老水问题相互交织,保障流域水安全仍面临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主要表现为水资源短缺是流域最大的矛盾,洪水风险依然是流域最大的威胁,生态脆弱是流域最大的问题,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存在突出短板。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流域层面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相互联系和发展要求,进行科学的总体布局,提出系统性的措施安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的“抓紧开展顶层设计”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黄河保护法》将“规划与管控”作为第二章,在流域整体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体现了顶层设计的重要地位,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规划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从法律层面提出“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明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的框架,从流域层面强化不同专业规划、不同区域规划间的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问: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规划体系,《黄河保护法》作出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体现,一经批复将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阐明国家在黄河流域的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是指导流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将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将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黄河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从法律层面对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作出了规定。
《黄河保护法》还对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作出了规定。
问:落实《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水利规划体系需要开展哪些主要工作?
答:人民治黄以来,党和国家部署了多次黄河流域规划编制。1955年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规划——《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之后又先后完成了《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进入21世纪,按水利部统一部署,修编完成《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该规划于2013年3月获得国务院批复。针对跨省(区)支流,编制完成了湟水、无定河、窟野河、伊洛河、洮河、沁河、北洛河等7条重要支流综合规划及黑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方面,编制完成《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黄河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获国务院批复。此外,编制完成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获得水利部批复,初步构建了黄河流域水利规划体系。
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应在已有规划成果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战略新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黄河水利规划体系。当前应紧抓国家组织开展流域防洪规划修编契机,系统谋划高质量发展要求下黄河流域防灾减灾救灾总体思路和布局,特别是科学论证提出黄河下游、东平湖滞洪区和黄河河口等重点区域防洪综合治理的规划措施,指导未来一段时期黄河水沙调控体系和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水利部完成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修编,全力推进西线一期工程规划编制,在规划层面谋划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同时,组织做好水土保持等专业专项规划编制,不断充实完善黄河流域水利规划体系。此外,适时组织开展水利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提出规划调整或修订意见。
来源:黄河报·黄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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