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决定》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年初,《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被列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拟打包修改的项目。山东黄河河务局及时与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对接,成立联合修改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黄河河道管理和防汛工作实际,在深度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基础上,对两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商省自然资源厅、应急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7个省政府部门会签。4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两条例修正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共7章50条,《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共6章43条。两条例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黄河保护法保持一致,对黄河滩区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设立新村镇作出衔接性规定,对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黄河滩区和蓄滞洪区蓄滞洪水损失补偿进行了补充完善;二是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采砂、占用河道、向河道排放污水等活动作出规范;根据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修改完善了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制。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阶段黄河流域保护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山东黄河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的出台、施行,到修改后的两条例同步审议通过,近年来,山东黄河河务局主动加强前期研究,积极回应沿黄社会关切,牵头起草了一批治理亟需、群众期盼、紧跟时代步伐、凸显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促使山东黄河保护治理配套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也为保障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法治之行、任重道远。山东黄河河务局将秉承法治初心,深度融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认真抓好两条例贯彻落实,以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山东黄河保护治理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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