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山东黄河河务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2-10-19 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补救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山东黄河河务局起草了《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期将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1月2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山东黄河河务局。

传真:0531-86987467  电子邮箱:1403292430@qq.com

附件: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救工程(以下简称“补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山东黄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河务局直管河道内补救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补救工程是指因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对黄河水利工程(堤防、河道、水闸、泵站等)及其绿化、管护设施等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黄河水利工程及其绿化、管护设施等进行修复、保护、加固或修建其他的等效替代工程。

第三条  修建补救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补救工程增加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程观测、监督管理等补偿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支付相应补偿费。

第四条  山东河务局、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河务局负责补救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补救工程建设程序为设计(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

第二章  设计与技术审查

第六条  补救工程设计编制单位应由具有水利工程 (河道整治)专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补救工程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进行编制,设计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评定标准》要求。

第七条  补救工程设计应符合黄委工程管理标准的规定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八条  补救设计应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和黄河工程交叉段应进行生态景观专项设计。

第九条  堤防补救设计:综合考虑壅水高度、堤顶道路使用年限、道路面貌等因素,采用重新铺设堤顶道路、储备防汛物料或设计备土方案等。

第十条  淤背区补救设计:综合考虑淤背区现状、地面附着物、林木种植、土地平整度等因素,有针对性的设计林木清除后加高和林间加高两种实施方案;不得因淤背区加高集中备土形成新的淤背区高填土和林木断带。

第十一条  险工控导工程补救设计:综合考虑壅水高度和工程面貌等因素,采用实施或备土备石方案;设计应根据情况采用顺坡加高或帮宽加高设计方案,不得采用垂直加高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下游河势影响范围内险工控导的补救设计:综合考虑对下游不同工程部位的影响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等因素,采用抛四面六棱体、铅丝笼、抛石护根、坝面排整加固、备石等不同的设计方案;确有必要时可设计工程上下延伸方案。

第十三条  穿黄隧道工程补救设计:综合考虑堤防安全影响因素,应分别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对黄河堤防进行加固处理;堤防变形监测采用自动化监测和人工监测两套系统同时进行,以便相互印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将补救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报山东河务局进行技术审查;山东河务局技术审查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补救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之前进行。

第十五条  补救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报告实施。补救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查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报山东河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签订补救工程建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建管模式(代建制、业主自建等)、建设资金、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规模、质量要求、监督管理、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采用代建制模式,委托具有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代建;也可采用自建制模式组织补救工程建设实施。补救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实施或先于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补救工程, 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及支付方式、服务期限以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要求等。

第十九条  补救工程应按照国家、水利部以及黄委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被列入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的补救工程经山东河务局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山东河务局、项目所在地市级河务局依法对实行代建制的补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代建单位在招标前向山东河务局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山东河务局或市级河务局派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代建单位向山东河务局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补救工程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责任条款以及工程质量目标。

第二十二条  承担补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或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成立项目经理部,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施工合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补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进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补救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及施工等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审查批复的设计图纸施工,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在补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到山东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山东河务局、项目所在地市级河务局要加强补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补救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补救工程需要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市级河务局部门备案;并负责施工度汛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补救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补救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查找廉政风险点,落实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违规违法事件发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补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协议)的约定将补救工程代建资金等支付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对补救工程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补救工程完工后,代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补救工程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开展验收工作。当补救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市级河务局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补救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投入使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由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补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实行代建制的补救工程由代建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持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实行自建制的补救工程,建设单位在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市级河务局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

第三十五条  补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 后,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将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工程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六条  补救工程是黄河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运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黄河河务局负责,按照黄河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前,补救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水管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期间运行管理及建成后维修养护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程观测等补偿费用计算年限应与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如果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其补偿费用暂按五十年收取,协议期满后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应将协议中明确的补偿费按约定支付到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补救工程设计内容全面完成相应的运行观测及维修养护工作,按有关规定需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的,应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建立完善的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记录,形成完整的内业资料并及时归档,观测及分析成果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田光 录入: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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