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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穿堤建设项目及同一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两项以上的,由黄委审批)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6.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水利部公告[2017]32号修正)第二条: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3)故县水库库区;
(4)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
(5)北金堤滞洪区;
(6)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
(7)齐河北展宽滞洪区;
(8)垦利南展宽滞洪区。
7.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8.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9.《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黄办〔2017〕285号修改)第三条: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权限为:(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报水利部审批;在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北金堤滞洪区和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的,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批;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批;(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四、受理机构
中型:山东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局。
五、决定机构
中型:山东黄河河务局
小型: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河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2、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适用于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原件)
九、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
办事流程: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3、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有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或不予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网上公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山东黄河河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或项目所在地黄河河务局水政科(处)
(二)电话咨询:
山东黄河河务局:0531-8698716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山东黄河河务局监察处 053186987188
十七、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57号
菏泽黄河河务局:菏泽市长江路东段887号
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聊城黄河河务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德州黄河河务局:齐河县齐鲁大街219号
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市济洛路67号
淄博黄河河务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
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州市黄河七路331号
河口黄河河务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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