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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

    (五)节水评价相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

    《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篇章编制指南(试行)》(办规计函〔2018〕1691号)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

    广泛接收政务服务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务服务要接受各类问题投诉、加强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9月20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广泛接收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网民可以使用手机进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登录小程序,就办事不便利、“一网通办”落实不到位、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行投诉,并就提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专门研究,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清问题、查明原因、整改解决。

    扫描“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码,反映问题线索意见建议。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委属有关单位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三)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五)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六)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七)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八)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九)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将向社会公开活动项目实施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活动项目实施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许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或黄河网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承办部门:黄委河湖局

    电    话:0371-66022058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黄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109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黄委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371-6602027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黄  河  网: http://www.yrcc.gov.cn


    附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黄河水利网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黄委受理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黄委河湖局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四)《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

    (六)《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在黄,沁河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由省河务局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省、市、县(区)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有黄委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不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的;

    (五)有违法采砂记录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黄委将向社会公开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许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或黄河网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黄委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委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文件(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承办部门:黄委河湖局

    电    话:0371-6602260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黄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109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黄委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371-6602027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黄  河  网: http://www.yrcc.gov.cn

    附件:1.河道采砂申请书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黄河水利网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黄委受理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黄委河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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